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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雄小字第268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俊嘉
林彥甫
被 告 郭慧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2 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貳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柒佰參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熙聖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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