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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訴訟代理人 王彥傑
被 告 呂億勝即呂里成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雄小字第2687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4 年1 月27日上午9 時10分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2 月6 日下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蔣文萱
書 記 官 郭南宏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捌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郭南宏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郭南宏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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