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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小字第2704號
原 告 海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杜詠雲
訴訟代理人 王勇福
被 告 劉芊華
訴訟代理人 劉清課
劉睿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二月十三日下午四時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四年四月八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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