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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雄小字第272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鄭庭華
林惠敏
被 告 曾碧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2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伍仟捌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熙聖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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