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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小字第2766號
原 告 王琮文
被 告 曾乙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四年三月四日下午二時五分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書 記 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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