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3,雄小,518,201405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小字第518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進丁
訴訟代理人 左祖鴻
被 告 黃士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湯正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