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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小字第518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進丁
訴訟代理人 左祖鴻
被 告 黃士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湯正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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