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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吳婉瑜
被 告 邱國聖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雄小字第652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4 月29日上午9 時42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5 月13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育秀
書 記 官 黃園芳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黃園芳
法 官 郭育秀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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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雄小字第65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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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計息本金(新臺幣)│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 │ │起迄日(民國)│ 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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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肆萬玖仟陸佰玖拾│93年06月22日起│ 17﹪ │93年07月23日起│按月給付新臺幣100 │
│ │柒元 │至清償日止 │ │至清償日止 │元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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