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3,雄小,783,2014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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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蘇容華
江俊億
蘇秀娟
被 告 葉筱綺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雄小字第783 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5 月19日下午3 時6 分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月29日下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賴建旭
書 記 官 湯正裕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捌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壹仟玖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湯正裕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湯正裕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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