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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小字第79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許瓊文
被 告 九品搬家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宏武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 年6 月19日上午9 時45分在本院第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柯彩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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