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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訴訟代理人 陳裕昌
林炎奎
被 告 宋映蓉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雄小字第863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5 月27日上午9 時16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5 月30日下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育秀
書 記 官 黃園芳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黃園芳
法 官 郭育秀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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