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3,雄救,62,2015020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救字第62號
抗 告 人即
聲 請 人 陳聰傑
代 理 人 江順雄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吳國興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 年1 月1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抗告人未據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向本院補繳上開抗告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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