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3,雄簡,1173,201508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1173號
原 告 台灣精銳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彩蓮
訴訟代理人 莊政緯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律師
被 告 劉家妤即劉奕辰
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律師
李幸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四年九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陳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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