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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1267號
原 告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陳家欽
訴訟代理人 蔡長佑律師
被 告 張金却
吳璐玲
吳政道
吳政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玉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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