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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166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盧名鋒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明駿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3 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 元,上訴人於104 年1 月29日已納1,500 元,尚餘165 元未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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