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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1882號
原 告 蔣少芬
兼訴訟代理 劉傳富
人 -1號14樓之7
被 告 郭玉鯉
訴訟代理人 蘇子亨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四年二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二十三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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