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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18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麗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麗國城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88,8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1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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