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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1962號
原 告 愛河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水
訴訟代理人 陳箴
熊健仲
被 告 宋耀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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