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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1992號
原 告 莊美鳳即答答不動產仲介行
被 告 張采萱
訴訟代理人 梁智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二月十一日下午四時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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