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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2382號
上 訴 人 李麗明
即 被 告
被上訴人 王俊紅
即 原 告 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15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高雄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 紙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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