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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2675號
原 告 葉周春鳳
訴訟代理人 葉信宏
被 告 黃健佑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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