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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27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威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1,9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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