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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2720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
訴訟代理人 吳文豊律師
被 告 林永靜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四年三月五日下午三時五十九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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