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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40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淑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4 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6,861 元(即本院102 年度司執字第159779號扣押之金額395,045元- 上訴人主張尚欠之債權金額288,184 元=106,861 元,見本院卷附原告102 年12月20日之民事補狀),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書 記 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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