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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520號
上 訴 人 李仁杰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蘇錦惠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4 月29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0,000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15,5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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