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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563號
原 告 王昭群
王楊秀瓊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慧敏律師
被 告 林常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五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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