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3,雄簡,566,201405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56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𣱣寶
訴訟代理人 蔡祥銘律師
複訴訟代理人 蔡晉祐律師
被 告 吳宜達
李羿嫻
簡忠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簽約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6 月4 日9 時4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