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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董家宏
被 告 黃俊峰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雄簡字第601 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5 月6 日下午3 時18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5 月27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鳳岐
書 記 官 陳麗靜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2 年7 月11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9,000 元,約定借款12個月,以每個月為1 期共分12期平均攤還,本件為無息分期付款,利率為0 ,若未依約還款時,則依週年利率18.25%計算違約金。
詎被告嗣未依約繳納,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貸款申請書、消費者信用貸款契約書、攤還收息記錄查詢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從而,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麗靜
法 官 黃鳳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麗靜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11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 150元
合計 1,2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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