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3,雄簡,708,2014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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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胡祐彬
被 告 顧美香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雄簡字第708 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5 月12日下午2 時58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5 月19日下午5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賴建旭
書 記 官 湯正裕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伍佰零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85年7 月17日與伊簽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有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且應依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全數繳清或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若遲延付款者,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方式,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實際墊款日起按週年利率20%計算利息。

詎被告迄103 年3 月17日止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消費款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客戶帳務查詢、起訴本金利息簡易計算表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賴建旭
法 官 湯正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賴建旭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990元
合計 1,9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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