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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莊政潔
被 告 李靜薇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雄簡字第756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5 月19日下午3 時8 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9日下午5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賴建旭
書 記 官 湯正裕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參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捌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9年6 月1 日與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並約定以GEORGE&MARY 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惟應依約定方式繳納消費款,於繳款期限前依年利率18.25 %計算利息,延滯則按週年利率20%計算利息。
詎被告自103年1 月2 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致積欠伊本金新臺幣(下同)158,812 元、利息18,534元未償還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暨條款變更約定書、利息餘額查詢、交易記錄一覽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湯正裕
法 官 賴建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湯正裕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880元
合計 1,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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