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3,雄簡,987,201502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987號
原 告 郭良吉
被 告 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林永華
魯美菲
何旭苓律師
上 一人
複 代理人 劉彥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八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陳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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