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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9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玉貞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家蓁間103 年度雄簡字第994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4 年7 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27,2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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