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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聲字第30號
抗 告 人 王改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盛山、梁俊凱間請求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案
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4 月22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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