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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聲字第31號
抗 告 人 潘國城
上列抗告人與鍾立民等間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
3 年5 月7 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陳筱雯
法 官 黃鳳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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