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3,雄補,2171,2015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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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2171號
原 告 王元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確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執清字第41765 號債權憑證所示債權不存在;
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返還161,053 元(見本院卷第14頁、第16頁),依上開規定,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之。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219,053 元(計算式:58,000元+161,053 元=219,05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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