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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2261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訴訟代理人 吳榮堂
被 告 姚國輝
詹瑞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12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788元,原告僅繳納1,000 元,尚欠40,78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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