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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733號
原 告 陳玲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立瀝青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0,9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書 記 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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