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3,雄補,747,201405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747號
原 告 宏基醫療器材行
法定代理人 黃金塔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顏清和即昌和牙醫診所發支付命令,惟顏清和即昌和牙醫診所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7,908 元,應繳裁判費4,4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91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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