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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756號
原 告 詹麗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誠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
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3 年度雄救字第22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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