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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779號
原 告 台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德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舒齡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533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22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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