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3,雄補,828,2014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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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828號
原 告 黃子綺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耀輝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將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其中面積59.4㎡分割為原告所有(權利範圍:700/1000),其中25.5㎡分割為被告所有(權利範圍:300/1000),惟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土地之價值若干,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計算裁判費。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向本院陳報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俾核定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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