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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1033號
原 告 莊雲圭
訴訟代理人 莊惠棚
被 告 吳瓊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通常訴訟事件誤分為簡易事件者,法院應依下列方式處理: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惟其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曾抗辯不應適用簡易程序,或一造始終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2條第3款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86年3 月21日以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楠梓地政事務所專左字第019590號設定擔保債權總額新臺幣(下同)54萬元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其訴訟標的金額為54萬元,核非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而涉訟,本應依通成訴訟程序審理,惟其經誤分為簡易事件,且當事人已為本案言詞辯論,爰依上揭辦法之規定,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陳麗靜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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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性質 │地號/ 建號/ 門牌號碼 │建物坐落土地│權利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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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土地 │地號:高雄市左營區福民段│ │20/10000 │
│ │ │第181 地號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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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建物 │建號:高雄市左營區福民段│上開土地 │全部 │
│ │ │第2042 建號 │ │ │
│ │ │門牌號碼:高雄市左營區重│ │ │
│ │ │愛路45號13 樓之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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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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