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4,司雄補,39,201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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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雄補字第39號
聲 請 人 高永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查
聲請人請求讓渡相對人等所有位於高雄市前鎮區○○段○○段000 地號及2543建號之應有部份,其中591 地號土地,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46,003 元【計算式:(面積)60,639㎡×52,330元/ ㎡(公告土地現值)×1,410,552/6,000,000,000 (相對人等權利範圍)=746,003 元】;
至2543建號之最新課稅現值為新台幣(下同)288,800 元。
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34,803 元(計算式:746,003 元+288,800 元=1,034,803 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20條規定,徵收調解費用2,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繳納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起訴之請求,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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