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4,司雄補,46,201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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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雄補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葉世明
代 理 人 楊必宣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陳玉純間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1,000 元(坐落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號建物之課稅現值為331,000 元,聲請人就請求遷讓上開建物所有之利益,應為331,000 元,至於聲請人請求給付積欠租金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等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 元,茲依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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