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4,雄勞簡,1,201508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勞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董後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海軍左營後支援指揮部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7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1,138 元,本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 元,惟依上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1/2 ,故上訴人尚應補繳裁判費3,885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廖美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