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4,雄勞簡,37,201508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勞簡字第37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天福樓小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陳坤鳳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
黃瀕寬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等與反訴被告黃志成間給付資遣費等,反訴原告業於民國104 年7 月30日提起反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01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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