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4,雄小,1160,2015082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小字第1160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洪玉青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騰崎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4 年7 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7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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