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4,雄小,1225,201508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陳巧姿
被 告 朱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104 年度雄小字第1225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

於中華民國104 年8 月13日上午9 時17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
年月27日下午5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熙聖
書 記 官 黃國忠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零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玖仟零參拾捌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黃國忠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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