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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小字第125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吳婉瑜
被 告 陳碧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十九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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