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4,雄小,1456,201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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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陳柏翰
華祥任
被 告 陳乙峰
上列當事人間104 年度雄小字第1456號請求返還電信欠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4 年8 月6 日下午4 時12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
月19日下午5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翁熒雪
書 記 官 卓榮杰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叁仟玖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3,969元,及自民國102 年11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於訴訟程序中減縮其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53,96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 計算之利息。
原告上開訴之變更,核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255 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自96年11月21日起分別向訴外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申請租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服務,詎被告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尚欠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合計53,969元未給付,履經催討均未獲置理;
又遠傳電信業於102 年10月31日與原告簽訂「不良債權買賣契約」,就本件繫屬之債權讓與原告,是本件債權已合法移轉,並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作為債權讓與之通知,爰依債權讓與及電信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之事實,業據其提出3G搶鮮專案申請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行動通信業務服務契約、電信費帳單、費用明細表、債權讓與證明書暨回執等件為證,經本院核閱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又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卓榮杰
法 官 翁熒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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