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小字第167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吳炳松
訴訟代理人 謝俊彥
被 告 鍾樺
被 告 鍾棋
兼法定代理 陳玲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04 年8 月31日上午9 時50分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104 年10月6 日下午2 時24分,在高雄簡易庭第二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另被告應於文到5 日內閱卷,並就被告鍾樺服役期間與本件清償期間之關係提出補充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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